2018年12月27日
深圳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发出公告,重新确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由2019年1月1日起,在深圳市(含深汕合作区)内采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居民企业,核定应税所得率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最低限值执行,包括:
行业 | 应税所得率 |
---|---|
农、林、牧、渔业 | 3% |
制造业 | 5% |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 4% |
交通运输业 | 7% |
建筑业 | 8% |
饮食业 | 8% |
娱乐业 | 15% |
其他行业 | 10% |
有关详情,请参考以下网页: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发出公告,重新确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由2019年1月1日起,在深圳市(含深汕合作区)内采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居民企业,核定应税所得率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最低限值执行,包括:
行业 | 应税所得率 |
---|---|
农、林、牧、渔业 | 3% |
制造业 | 5% |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 4% |
交通运输业 | 7% |
建筑业 | 8% |
饮食业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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