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31日
明確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政策
為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國家稅務總局於2019年1月19日發出公告,明確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的徵管問題,包括:
-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人民幣,下同)(如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免徵增值稅。
-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後未超過10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徵增值稅。
-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所稱的其他個人,採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後的月租金收入未超過10萬元的,免徵增值稅。
- 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或者連續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一般納稅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有關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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