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9日
環保部公布進口廢紙環境保護管理規定
環境保護部最近公布《進口廢紙環境保護管理規定》(《規定》),以落實《禁止洋垃圾入境推進固體廢物進口管理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國辦發 [2017] 70號),進一步加強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的進口管理工作。
進口廢紙的企業除符合《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環境保護管理規定》要求外,還須符合指定的許可條件,包括:
- 生產能力須不少於每年5萬噸,並具有與加工利用能力相適應的製漿、造紙等生產加工設備。
- 符合《造紙產業發展政策》和《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等相關產業政策的要求。並且有關廢紙企業或相關生產線未被列入《工業行業淘汰落後產能企業名單》。
- 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並符合排污許可證相關規定。
《規定》由2017年12月15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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