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16日
規管回收利用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
工業和信息化部、科學技術部等7部門最近印發《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管理暫行辦法》(《暫行辦法》),落實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於2018年8月1日起實施。
《暫行辦法》規定汽車生產企業須建立動力蓄電池回收渠道,負責回收新能源汽車使用及報廢後產生的廢舊動力蓄電池,而相關企業則須在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各環節履行相應責任,以保障動力蓄電池的有效利用和環保處置。
《暫行辦法》同時規定動力蓄電池生產企業須向汽車生產企業等提供動力蓄電池拆解及貯存技術信息,而汽車生產企業須記錄新能源汽車及其動力蓄電池編碼對應信息,並委託新能源汽車銷售商等通過溯源信息系統記錄新能源汽車及所有人溯源信息,及建立維修服務網絡,滿足新能源汽車所有人的維修需求。新能源汽車售後服務機構、電池租賃等運營企業須在動力蓄電池維修、拆卸和更換時核實新能源汽車所有人信息,並須將廢舊動力蓄電池移交至回收服務網點,不得移交其他單位或個人。
更多詳情,請瀏覽以下網頁:
評論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