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9日
印尼撤回電子商貿稅例
印尼財政部作出讓步,擱置一項新規例,網上交易商因此毋須與傳統企業承擔相同稅務責任。按照原定今年4月1日生效的規例,歸類為中小企業的電子商貿企業按0.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而規模較大的電子商貿經營商的稅率則是25%。此外,所有網上企業都必須取得稅號(NPWP),提交所得稅自我評稅表,並將其賬目提交給財政部。年營業額達48億印尼盾(34萬美元)者還須代徵相關產品的增值稅。
印尼財政部長英卓華(Sri Mulyani Indrawati)在宣布撤回有關規定時強調,電子商貿企業仍然受到該國稅制規管,必須履行稅務責任。與此同時,印尼電子商貿協會(iDEA)的代表表示,當局撤回規例,是因為稅務總局的實施法例尚未備妥。當局推遲此舉,相信與大型電子商貿平台要求較小規模的社交媒體網店也應遵守類似的監管規定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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