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7日
緬甸合資企業海外夥伴投資額不再受限
海外投資者與緬甸公司設立合資企業,其開支將不再限制在當初向該國中央銀行申報的投資額之內,因此這些海外投資者追加投資的外幣金額亦毋須向當局登記。
上述舉措是緬甸政府推動當地公司與海外夥伴設立合資企業的計劃一部分。在2016年7月,當局曾推出另一項相關措拖,允許合資公司進口建築材料並從事相關貿易。更多詳情請參見《緬甸允許外商合營企業進口建材》。
海外投資者與緬甸公司設立合資企業,其開支將不再限制在當初向該國中央銀行申報的投資額之內,因此這些海外投資者追加投資的外幣金額亦毋須向當局登記。
上述舉措是緬甸政府推動當地公司與海外夥伴設立合資企業的計劃一部分。在2016年7月,當局曾推出另一項相關措拖,允許合資公司進口建築材料並從事相關貿易。更多詳情請參見《緬甸允許外商合營企業進口建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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